2009年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09年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0年 1月 15 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他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局政府网站www.ypsf.gov.cn上。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杨浦区司法局办公室电话65895035,通信地址:上海市平凉路852号,邮政编码:200082。
一、概 述
根据《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本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09年底,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今年以来,本局严格按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杨府发【2009】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和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4件,予以提供2件,不予提供2件,每件均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和答复。
一是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认真学习《条例》、《规定》和《若干意见》,深入领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深化公开行政和阳光行政的意识,强化服务为民的理念。此外,积极参加市局和区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并开展内部培训。
二是建章立制,优化工作流程。组织机构方面,成立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局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全体机关干部人人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工作制度方面,先后制定并完善了《杨浦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杨浦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制度。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促进长效发展。实行公文类信息在产生过程中即明确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等属性,做好分类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咨询和申请的处理工作;按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月度统计分析、向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纸质文本等工作。
四是加强沟通,务求工作实效。实际工作中,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处理日常事务的同时,碰到疑难问题时能积极主动与市司法局办公室和区法制办联系沟通,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促进本局信息工作科学发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到2009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0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条。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内容深化方面的有关阐述
严格按照《条例》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及时主动公开,内容涵盖了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业务职能、办事程序等方面。
(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渠道拓展方面的有关阐述
优化公开渠道,对本局网站的栏目设置进一步调整,并对本局网站开展集中安全检查和全面系统维护,以方便群众查阅相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09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其中当面申请4件,传真申请0件,电子邮件申请0件,网上申请0件,信函申请0件,其它形式申请0件。从申请的内容来看,涉及政府法律顾问团名单、社区矫正工作规定、年度工作要点以及信息公开目录等。在已经答复的4件申请中,“同意公开”的3件,占总数的75%,“不予公开”1件,占总数的25%,主要原因是其不属公开范围。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局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 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2009年度,并未发生针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此外,本局未收到针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案。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工作人员情况
现由办公室1位同志兼职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实际支出为邮递费15.2元,收费0.4元。
(三)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
无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无
七、其他相关情况
为将《条例》和《规定》贯彻落到实处,本局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工作有人抓,责任有人担。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09年度,尽管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不足之处需要改进。例如,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对外宣传的力度有待增强等。针对上述存在不足,本局将采取如下措施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继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进一步提高全体机关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
2、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加大公开力度,不断拓展和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3、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4、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公开信息。
九、 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它说明(包括对统计指标的说明;以及其它一些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统计期限、统计范围是否包括下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等)
(二)指标统计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 |
其中: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条 | 9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7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4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4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0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0 |
6.其它形式申请数 | 条 | 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0 |
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3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0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0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0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0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0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0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1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0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0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 条 | 0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 条 | 0 |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0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0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3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0 |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行政复议数 | 件 | 0 |
行政诉讼数 | 件 | 0 |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0.4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0 |
2.邮寄费 | 元 | 0 |
3.复制费(纸张) | 元 | 0.4 |
4复制费(磁盘) | 元 | 0 |
5.复制费(光盘) | 元 | 0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1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