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十大提示
据中国上海门户网:为贯彻落实《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市财政局和市房地局11月11日公布了贷款贴息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提示一:购房贴息政策只执行五年
实施细则明确,贴息政策的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贴息政策的实际享受期为每个购房家庭可享受贴息政策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提示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每年公布
据了解,凡以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受理标准,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拥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受理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13250元。今后年度的受理标准由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公布。
提示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方法
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按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是指购房时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直系亲属,以及有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及在外地就学的子女。
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是指购房家庭在实际可享受贴息政策的前一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可扣除计算。
提示四:申报收入须填表盖章确认
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成员,应单独填写《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如实申报年度全部收入。其中家庭成员为在职职工的,应由所在工作单位在该表上盖章确认;家庭成员为非在职职工的,应由购房家庭户籍所在街道在该表上盖章确认;未成年人的《申报表》由监护人填列。上述家庭成员须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提示五:收入变化家庭也可申请
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购房当年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低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可自低于受理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提示六:购房合同***日期有限定
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首付房款和取得购房***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内。
提示七:实际贴息金额计算方法
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按年计算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并逐年支付。
购房家庭实际享受的年度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乘以适用贴息比例与当年度可享受贴息政策的月份权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
提示八:面积超标住房贴息计算法
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含),可按90平方米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计算公式为: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9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
提示九:须办理《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房家庭在办理所购商品住宅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对已购公有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但因市政重大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购房家庭,在申请时应提供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动拆迁证明》。
提示十:取得产权证后尽快办理贴息
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6个月内,到上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各区县均有一处代理点)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购房家庭在登记后次年起,每年凭贴息结算处的书面通知,到贴息结算处办理年度审核手续。贴息结算处审核后,将年度的贴息金额拨付到购房家庭在指定银行开具的贴息专用存折。
贴息结算处贴息登记受理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度的受理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