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申请廉租住房告知单
杨浦区申请廉租住房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1、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沪房发 [2000] 41号)
2、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沪房地资廉 [2001] 280号)
3、 《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收益面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廉 [2003] 104号)
4、 《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收益面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廉 [2003] 521号)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廉租办申请廉租住房:
1、 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9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 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3、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处须满1年以上;按政策回沪的对象(插队落户、支内等),可不受此年限限制;
4、 家庭人数为2人或者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三、提交资料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人口和住房),并提交下列证明:
1、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附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 现房屋居住证明;(租用公房凭证,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附复印件)
5、 其他相关证明。
如家庭成员中有配偶户籍不在本处住房内,应当同时提供配偶他处住房的户口簿和
房屋证明。
四、廉租住房配租标准
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五、廉租住房配租原则
1、 一般申请家庭一律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2、 对孤老、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可选择“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方式;
3、 “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均采取货币形式市场运作的方式。
六、办理时限
1、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公告15天;
3、 对公告有异议的家庭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七、办事结果:经公告无异议的,廉租办向租金配租家庭发出《配租通知》,特殊家庭发出《配租征询单》。
八、受理申请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廉租办。
九、投诉途径:区房地局投诉中心65433980
20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