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公安局交管涉案车辆依法报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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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7月23日发表
各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然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之规定。请下列167辆车辆的车主于2023年10月6日前到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报废处理,请互相转告!
特此公告
***:报废车辆台账(2023第1期)
兴文县公安局交管涉案车辆依法报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代章)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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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10:41:1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