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巴马鲜茧收购市场管理,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蚕农和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切实提高茧丝质量,推动我县桑蚕茧丝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规范全县鲜茧收购市场秩序通告如下:
一、严格鲜茧收购市场管理。鲜茧收购严格按照《桑蚕鲜茧收购技术要求》(SB/T11225—2021)的要求,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核准有“鲜茧收购”。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严格蚕茧收购质量管理。各经营者必须执行《桑蚕鲜茧收购技术要求》等国家鲜蚕收购质量标准,不得收购毛脚茧、统茧、过潮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对降质抬价抢购、压价收购、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及收购中使用未经法定部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计量衡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以3万元或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收购和销售***管理。鲜茧收购和干茧销售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对无合规票据收购鲜茧、销售干茧、偷逃国家税收等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处理。
四、严格环保管理。鲜茧收购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蚕茧收购场所排放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最高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五、严格用地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依法查处鲜茧收购场所设施建设用地违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鲜茧收购场所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交通运输管理。机动车不得违规装运鲜茧,对无证无牌、人货混装、非法改装等违规装运鲜茧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以违法所得10倍或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最高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八、鼓励对非法违规收购鲜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由查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