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举行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
4月26日,寿光市举行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就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等有关情况进行发布。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伟东,寿光市农业农村局正科级干部刘相武,寿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杨艳生,寿光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三级法官马晓斐,寿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志杰等参加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寿光市委宣传部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市新闻发言人李秀生主持,大众日报、山东广播鲁中基地、大众网、新浪新闻、寿光市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记者参加。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伟东介绍寿光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相关工作情况
近年来,寿光市紧紧围绕潍坊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优异成绩。2022年,寿光市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截至目前,寿光市有效发明专利1327件、万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量11.37件、维持十年以上发明专利161件、商标有效注册量26729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55件、驰名商标26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8件,均居潍坊各县市第一名;拥有9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5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6家企业获得“贯标”认证证书;自主研发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蔬菜品种达178个;在潍坊率先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联盟,“知产变现”***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2022年共办理质押融资91件、8.99亿元,居潍坊各县市首位。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下一步,寿光市将以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为引领,强化知识产权与“拟上市”“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共享融合,加大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点“识”成金***企业融资难题;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直通车”制度,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供给,持续护航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寿光市农业农村局正科级干部刘相武答记者问
一是深挖问题线索,针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政务热线、电话投诉以及群众投诉中可能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线索进行梳理排查,充分做好与技术服务、检验检测间的衔接,做到应查尽查,依法依规处理。
二是规范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对辖区内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在种子种苗生长关键期,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生产合同、亲本(种子)来源、基地隔离、产地检疫等内容。
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与市场监管、司法等相关部门进行协作,信息共享,行刑衔接,不断提升执法效力。
问:针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农村局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主要有侵权假冒和虚假宣传等表现形式,农业农村局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寿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杨艳生答记者问
问: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有哪些?答: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同一种商品使用注册商标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才可,通常都要支付使用费。但是有些商家为了牟取暴利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就使用了注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罪要求犯罪分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销售的金额也有所要求。销售的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要求要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是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给商业秘密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的话也可能构成犯罪。
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人的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如果明知道是侵犯商业秘密,还使用、披露的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单位也能构成知识产权的犯罪,每种罪具体而言的规定数额也是不一样的。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所以超过保护期侵犯知识产权则不构成犯罪。
寿光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三级法官马晓斐答记者问
问: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寿光市人民法院自2018年4月开始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寿光法院作为潍坊市的基层法院,跨域管辖潍坊市域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法〔2022〕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22年5月起,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变更为寿光、昌乐、青州、临朐四个县市,标的额由原来的50万元上升为100万元,案件类型由简单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扩展为包括涉外、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今年,我院新成立了“斐一般智保站”,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纠纷“三合一”审判工作。
实践中,我们通过树立“知识引领进步,诚信铸造和谐”新理念,努力将简单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及时解决、一般纠纷通过调解和速裁程序快速解决、复杂纠纷通过精细化审判加以解决,形成了多元化参与、多线程解纷的知识产权纠纷治理体系。审结案件中既涉及有“华为”“欧派”“TCL”等驰名商标,也涉及有“熊出没”“超级飞侠”等深受欢迎的卡通动漫形象,有效打击了盗版盗印、制假售假等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去年10月份以来,我院聘用退休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员,启动“法官+调解员”融合调解模式,审裁融合,极大提高了诉前调解成功率。工作中,我院与辖区内各县市市场监管机关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指导行政调解并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同时,我们还组成了知识产权普法宣传队,到图书市场、大学生创业基地、融媒体中心等开展宣讲交流,针对各市场主体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文学作品转载、背景音乐使用等给出专业化、合理化建议,努力将知识产权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寿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志杰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版权?如何界定抄袭和侵犯著作权?
答: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组成的重要部分。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在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能出版发行;将中国作品从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等,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等,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超出以上情况,都可能构成剽窃(原来著作权法有“抄袭”说法)。著作权法中不存在“致敬”这类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