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设施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 水文监测设施
1. 宅科水文站:雷达水位计1处、直立式水尺4根、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测站标志1处。
二、 保护范围
1. 宅科水文站:沿玉符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宅科村村北桥上游100米处,116°56.4'、36°31.2')上下游各500米为界,沿河横向左右岸河堤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
2.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划定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水文站房、水文缆道、观测场地、专用道路、通讯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监测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三、 保护要求
1. 各街道(镇)、区直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2. 在划定范围之内,禁止修建有碍水文监测建筑物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禁止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树木、高秆作物;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上空架设线路,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
3.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 其它
本区域内河道进行治理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