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关于2023年清明节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加强清明节和“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森防〔2023〕1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清明节、“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范围内的林地以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祭祀用品(香烛、纸钱、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上坟时烧香、烧纸、烧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烧荒种地、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坎、烧制木炭等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烧火取暖、烧火做饭、烘烤食品等野外用火行为。
(六)严禁其他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处罚措施
(一)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森林消防专业队员、半专业队员、乡村护林员,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全国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大新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771-3630729。
特此通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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