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贯彻落实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灵川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贯彻落实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2020-10-16 18:05:00 来源: 灵川县卫生健康局
局机关各股室、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灵政发〔2020〕78号)精神,为做好取消的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事项
(一)本次取消涉及灵川县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共一项)
项目名称:“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内容:依法取消审批。取消责任单位:灵川县卫生健康局
(二)切实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1、涉及各单位有取消事项的,要督促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对《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灵政发〔2020〕78号)文件的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市、县的决定,对依法取消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不得进行变相审批。
2、自灵政发〔2020〕78号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10月14日起,上述一项审批事项取消审批。
3、本局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县审改办和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报。
4、做好宣传、咨询、答疑等相关工作。本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上述依法取消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要切实做好依法取消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5、做好依法取消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本局已对“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详见***2),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应监管措施。
***:1、灵川县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灵川县卫生健康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灵川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6日
***1
灵川县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1项)
序号 | 县级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备注 |
1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0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医疗保健机构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2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02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 | 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3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0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 | 医疗保健机构或个人 | 执业许可证核发:45日;校验:20个工作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4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12 | 医师执业注册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个人 | 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5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1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事业单位、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6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2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健委令第80号)、《***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企业、事业单位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7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22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医疗机构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8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2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健委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9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2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令第386号) | 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10 | 县卫生健康局 | D2003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健委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11 | 县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护士条例》(2008年***令第五百一十七号公布) | 个人 | 20个工作日 | 《护士条例》 |
***2
灵川县卫生健康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根据《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灵政发〔2020〕78号)文件的要求,灵川县卫生健康局为加强对依法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事项名称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二、监管对象
辖区内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灵川县卫生健康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灵川县卫生健康局对管辖医疗机构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灵川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承办科室及责任人
1、承办科室:监督一科
2、责任人:监督一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