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的公告(覃宏昌)
关于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的公告
持证人覃宏昌:(许可证号:450****55959)因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对你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收回,但因无法联系持证人覃宏昌,现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编号:平烟专[2023]收回第260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平南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3日
平南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
编号:平烟专[ 2023 ]收回第260号
覃宏昌: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0****55959),收回的理由是:
你于2022年9月7日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至2023年3月7日,已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现收回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南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