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1〕19号)有关精神,结合《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博白县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建议函》的建议。现将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给你单位(详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结合县财政困难系数,确定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该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三、该项转移支付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资金”, 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有关要求,各单位应按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1-2:2021年博白县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xls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