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陆川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陆川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陆川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陆川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陆川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
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陆川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9日
陆川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经费来源于县本级财政拨款,由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共同管理,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研发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 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陆川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在陆川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县直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五条 研发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围绕我县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和其他相关重大研究开发工作。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课题)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条 研发经费的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主要支持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试制活动或产品重大改进活动。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支持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活动。
(三)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主要支持重大、共性的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应用并形成规模效益的活动,显效性好的成熟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性规模生产活动。
(四)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主要支持国家、自治区和我县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良种培育中心、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中间试验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园区、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以及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重大科技基础性工作。
(五)科技合作与交流。主要支持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以及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活动,开发国际科技资源、拓展国际合作渠道的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服务网络平台以及推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的研究开发活动。
(六)基础性研究。主要支持围绕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广泛应用前景的科学问题开展有意义的探索研究,以及为解决关系经济、社会和科技持续发展的重大及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基础,增加技术和人才储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后劲的研究活动。
(七)软科学研究。主要支持围绕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目的,开展的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等的调查与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科学技术普及。主要支持重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及其相关的研究开发活动,包括科技成果展示、科普读物编制、科技培训等。
(九)其他。除上述以外的经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共同确定予以支持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七条 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研发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
第三章 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研发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研项目(课题)经费、计划项目管理费。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并与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研发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凡是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能够满足项目研发需求的不予购买;确有必要购买的,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详细列出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并单独说明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情况。对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广西科学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12号)要求,通过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后才能编入预算。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陆川县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及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实事求是地编制劳务预算费,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与本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评估评审、验收,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评估评审、验收,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项目(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用于项目组织管理的费用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科研项目(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科研项目(课题)预算(书)中予以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为15%,200万元以上的部分13%。
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以及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课题),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5%。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其中绩效支出,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管理费是指县经济贸易局和科学技术管理局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项目管理费由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核定根据具体项目拨付。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课题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开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研发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开发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研发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研发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根据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课题)预算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一般100万元以下项目(课题)采取合并式评审,100万元及以上项目(课题)采取分离式评审。在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地按比例核减科研项目(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建立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合并式评审是项目(课题)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课题)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1-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项目(课题)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课题)通过可行性论证并确定立项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单独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实行分离式评审的项目(课题),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项目(课题)预算。
第十五条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课题)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课题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县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联合下达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抄送有关项目(课题)牵头单位。
第十七条 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课题)年度预算,与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时,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课题)预算内容。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中的项目(课题)预算内容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研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县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把相关经费拨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课题)年度预算,足额落实自筹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财政预算经费总额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程序将变更申请报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审核,再报财政局批准。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涉及的预算调整,按程序报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批准。
(二)直接费用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的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作为项目(课题)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三)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研发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用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2月20日前报送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五条 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课题)的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课题)实施期间,结转经费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由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课题)单位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目标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研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县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研发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及陆川县有关规定执行。
研发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和陆川县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对研发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会同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研发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研发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三条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研发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课题)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同一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逐步统一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管标准,科研人员凡是依据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研活动均视为合法合规,审计检查和巡视督查应予以认可。
第三十五条 研发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研发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在推荐国家科技项目、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申报陆川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评奖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属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秘书股 2021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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