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靖西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靖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靖西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9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