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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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24日发表
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行政许可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1.烟草专 卖零售许 可证新办申请 (含电子 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 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令第223批准,***令第638号、***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晶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章]《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 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 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 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 [2020] 205号)第九条申请人申| 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 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规范性文件]《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七条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 | [规章]《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 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 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 [2020] 205号)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 ||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 | [规章]《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 [2020] 205号)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申请 |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 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 [2020] 205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 ||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申请 | [规章]《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8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 [2020] 2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 ||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 |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 [2020]205号)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 ||
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 |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 [2020] 205号)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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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12:58:5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