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经济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合发[2022]291号)和《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鞍山市开展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的通知》(鞍农办发[202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岫岩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经济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合发[2022]291号)和《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鞍山市开展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的通知》(鞍农办发[202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发展理念,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培育农业服务业战略性大产业为目标,大力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一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实现经营增效、农民增收目的。二是坚持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三是聚焦支持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2022年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服务补贴。优先将项目资金向大豆油料扩种区,特别是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区倾斜。探索以整村(组)、整地块、全环节的托管经验模式,可与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等农机作业项目接续实施,提高粮食、大豆油料作物生产全环节服务能力,向产前、产后等环节延伸,吸引更多小农户参与生产托管。四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春耕前,服务组织与小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生产中,向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秋收后,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后,县级财政兑付资金。五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不能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能影响生产托管市场正常运行。
(三)工作目标。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市场化水平,增强对现代农业的支撑功能和联农带农作用。引导服务主体积极开辟新的服务领域,提高种粮和大豆油料的综合效益。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项目任务优先支持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同时,鼓励各乡镇积极探素发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为拓展服务领城、扩大服务覆盖面积累经验。
(二)资金补助方向进一步聚焦重点服务环节。聚焦一家一户小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健环节、薄弱领域的问题。补助资金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现状,重点支持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特别是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耕、种、防、收环节进行资金补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服务环节,原则上要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
〔三)服务对象进一步突出小农户。项目任务实施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7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
(四)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5.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三、实施内容
(一)确定目标任务。鞍山市2022年分配给岫岩县托管服务项目任务面积0.4万亩,分配项目资金28万元。根据我县实施条件,通过全县遴选的方式,实事求是选择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综合各乡镇小农户经营状况、申报的项目需求、往年项目实施进展完成情况及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任务面积。
(二)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速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三)公平规范遴选主体。项目任务实施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时间安排。耕种防阶段:2022年3月20日至6月15日;收获阶段:2022年6月16日至11月10日;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
(五)补助标准。一是采取按服务环节、按亩定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70元。承担项目的同一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70%,且接受服务的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得超过2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有所差别,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连续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二是根据岫岩县农业产业发展、生产托管市场发育等实际情况,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生产托管各环节补助标准。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耕23元、种10元、防6元、收31元;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耕22元、种9元、防5元、收30元。
(六)组织实施。项目实施采取“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进行。一是制定具体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实施补助的环节、补助标准、时间步骤、申请补助证明材料要求等。二是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县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名录中公开遴选服务组织,根据实施工作方案,与服务组织签订《2022年岫岩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合同书》,分配服务面积。坚持让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自愿双向选择,政府推荐的服务主体,政府要负起监督监管责任。三是服务组织与小农户、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并按要求和标准履行服务合同。四是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调度,并要按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等系统数据。
(七)验收证明材料。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组织,需要提交数据平合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服务组织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信号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表样见***7)纸质版和电子版;
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作业内容,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
4.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生产作业时的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其他能够证明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材料。
(八)检查验收。在服务各环节结束后,由服务组织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因信号原因智能化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可以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单、作业照片等,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提供服务的证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和验收证明供材料,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被服务主体满意程度开展验收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公示全县合格服务组织名单和享受补贴金额。
(九)兑付补贴。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在农户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小农户;小农户仅支付部分服务费用的,补助资金可以直接补助给服务组织,确保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对象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以直接发放给服务组织,并通过降低服务费方式落实给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
四、监管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岫岩县政府是项目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确保项目落实。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突出抓好农机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生产托管的主力军;要做好生产托管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项目结束后组织抽查验收,并报送相关报告。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兑付到小农户、服务组织,确保项目可持续性。
(二)强化监管指导。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调研督导,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组织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组织,一律清出名录,5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
(三)推进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农机服务各类GPS数据的互通互联。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组织名录建设、工作指导、服务合同网签、作业监管、数据统计等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做好与中国农服平台相关数据对接工作。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探索本地区为小农户提供土地托管服务模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生产托管服务行业标准。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小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帮助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大力营造推进土地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生产托管服务。
五、时限要求
(一)《岫岩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于2022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工作总结,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对2021年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结余资金部分,参照本实施方案继续使用,统筹安排,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全部结束。
(三)项目资金兑付到小农户或者服务组织的比例,到2023年上半年完成率到达60%以上。
监督电话:0412—7822694
***:1.项目工作台账
2.岫岩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3.生产托管项目抽查验收打分标准
4.整村(组)、整地块实施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指引
5.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6.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承诺书
7.XXXX服务组织在XXXX行政村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8.岫岩县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1:
项目工作台账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限 | 主要内容及完成标准 | 实施主体 |
1 | 项目任务分解到服务组织 | 7月底前 | 1.起草项目实施方案;2.选定服务组织,分解项目任务面积;3.服务组织与小农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 县农业农村局各类服务组织 |
2 | 实施社会化服务 | 11月底前 | 1.服务组织按照合同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服务。2.在服务结束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作业单;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取服务组织GPS作业轨迹。 | 各类服务组织县农业农村局 |
3 | 检查验收 | 下年1月10日前 | 1.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2.根据验收报告,向县财政局发函,向检查验收合格的服务组织、小农户兑付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
4 | 日常监督 | 全年 | 1.调度项目执行进度;2.对项目开展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3.总结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和典型宣传。 | 县乡农业农村部门 |
***2:
岫岩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项目抽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
承担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在当年其承担的生产服务环节全部结束后,提出抽查验收申请。
第三条 县级农业发村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利用智能化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实现服务合同签订、过程监管,核查抽查、项目报告等工作,
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的服务组织,在完善服务协议网签、作业单等数据采集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平台上服务主体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BDS/GPS)作业轨迹面积进行技术分析、扣除重复的无效作业面积后,出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服务组织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因信号原因智能化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可以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单、作业照片等,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提供服务的证据,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组织,需要提交数据平合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
服务组织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信号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表样见***7)纸质版和电子版;
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作业内容,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
4.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生产作业时的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其他能够证明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村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名单、服务内容和面积、远程监测作业面积数据等情况,以及小农户的含义、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抽查验收工作,如存在异议,应核实情况后再次公示。
第七条 采取现场核查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服务组织,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已经出具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的,可依托平台数据或现场核查进行抽查验收,对每个服务组织,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抽查验收组或者第三方应当出具抽查验收报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抽查验收报告需要抽查验收组成员签字,或者第三方盖章。
第十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抽查验收材料。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对服务作业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抽查验收中发现服务组织弄虚作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清除县级服务组织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如认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技术服务单位子以公示,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大服务和保障资格,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组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十一条 为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对社会化服务组织抽查情况进行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3)。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子以公布,为小农户选择提供参照,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以前年度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尚未检查验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 生产托管项目抽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 抽查验收内容 |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项目评分 | |||
1 | 服务组织 | 在县级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目录内(20分);不在的,0分。 | 20 | ||||
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 5 | ||||||
2 |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 服务合同内容比较完整,双方当事人签字,10分;合同内容单一,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的,5分;没有合同的,0分。 | 15 | ||||
接受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 5 | ||||||
3 | 作业服务情况 |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生产服务,20分;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 20 | ||||
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的,10分;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0分。 | 10 | ||||||
4 | 纠纷问题 | 服务后,到县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 10 | ||||
5 | 辅助证明材料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不能提供的,0分。 | 10 |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卫星导航定位系统(BDS/GPS)轨迹,5分 不能提供的,0分 | 5 |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作业照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在没有发生纠纷问题的总分基础上+10分 | +10 | ||||||
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 | 总分 |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组织的分值。
2.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
***4:
整村(组)、整地块实施农业生产
全程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指引
为提高规模化机械作业,鼓励各乡镇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对整村(组)、整地块实施全环节农业生产托管的模式和机制,扩大托管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根据《关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试点条件
1.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或者兼业化现象比较普遍,在村农民多为非劳动力,或者不适合劳动强度较高的种植业生产活动,农民对土地流转或者生产托管的意愿较强。
2.当地农业发展以大田作物种植为主,适合农业机械化作业,且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各类主体较多,市场化程度较高。
3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较好,乡镇政府工作力量强、村级组织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凝聚力,能够引领小农户进入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
二、工作原则
1.尊重农民意愿。农民是市场的主体,无论是否托管、托管服务主体的选择,还是服务价格的确定,都由农民说了算,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强迫命令,或者替农民做主。
2.坚持市场导向。通过市场有序公平竟争,鼓励服务组织通过服务质量、农户满意度扩大服务面积,摒弃单纯降低服务价格的恶性竞争。
3.发挥村级组织居间优势。村民可以自主委托,也可以自愿委托村级组织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村级组织通过居间服务,利用规模优势,达到为农户降低服务价格的目的。
三、试点内容
1.探索村级组织发挥居间服务的模式和机制。重点是组织小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推进农业生产过程的集约化,实现服务过程的现代化。
2.探索服务组织联合与合作的模式和机制。重点通过市场的手段,以建制村为单位,由多个不同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逐步集中到一个或二个服务主体,实现服务土地集中连片,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3.探素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条的模式和机制。重点是通过以资金、技术、服务为纽带,村级组织和服务组织相互联合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生产托管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开展整村(组)、整地块全程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是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探索和创新。各乡镇要高度重配,依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选择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展试工作,原则上、每个乡镇可确定1-2个建制村。
2组织实施。确定试点村后,各乡镇按照工作要求,组织试点村编制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可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与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资金统筹,对试点村予以适当倾斜,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3.做好调研。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调研,核算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生态成本,指导和帮助试点村解决实际问题。在农业生产周期结束后,各乡镇要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5:
合同编号:X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性文本)
甲方(被托管方):
乙方(服务组织):
第三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被托管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乡镇(街道) 村 组
乙方(服务组织):
法人/业务经理: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第三方:
法人/业务经理: 联系电话:
地址: )
为了服务小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提升农户的收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一个生产年度从种到收的全程服务或部分托管服务,达成如下托管协议:
一、托管地块面积
1、托管地块。甲方将地块的作业服务托管或部分托管给乙方服务作业(包括整地起垄、施肥播种、喷除草剂、病虫害防治、中耕施肥、收获等一个环节或几个环节),共 亩,其中家庭自有面积 亩,流转承包面积 亩。分别是:
①: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面积 亩
②: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面积 亩
③: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面积 亩
……
2、作业面积。 亩,其中,耕 亩,种 亩,防 亩,收 亩。具体以土地确权数据、土地租赁流转合同或实际测量为准。
二、托管服务费标准及确认方式
3、服务费标准:
耕 元/亩;种 元/亩;防 元/亩;收 元/亩。合计 元/亩;应收 元 ;实收 元;
4、确认方式:每天作业完成后,甲方要当场与乙方的农机操作员确认作业面积,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乙方要按时开展作业服务,确保不误农时。
6、乙方要保证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并按操作规程操作。
7、为了保证乙方顺利开展作业,甲方应当提前告知作业地块,便于乙方统筹安排作业时间。
8、各环节作业结束后,甲方应及时付清作业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它事宜
11、甲、乙方发生纠纷,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按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判决执行。
1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交县农业农村局一份。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七、其他事宜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农业农村局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为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提供组织、整合小农户资源的中介服务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列为第三方,有第三方参与的托管服务,第三方应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第三方应与乙方单独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6: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承诺书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我单位( )于 年
月 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现拥有农机
台(套),其中: 台(套), 台(套)....,能够从事 (种植品种)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并符合岫岩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相关文件要求。今年我单位参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为保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质量水平,在托管合同签订后,我单位做如下承诺:
1.在土地整理上,我单位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种植品种)的土地整理工作,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种植品种)的土地整理工作...
2.在种植上,我单位承诺使用优质底肥、优良的种苗(农户有额外的需求的除外),保证出苗率不低于相邻非托管地块,保证亩产不低于相邻非托管地块。
3.在防治上,我单位承诺按时做好除草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证防治质量。
4.在收割上,我单位承诺在农作物成熟后10日内完成收割工作,并于收割后1天内送至被托管方家中。
5.我单位承诺与被托管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真实有效,并全面执行。
6.我单位承诺与被托管方签订的服务面积以托管合同面积为准,且经被托管方确认后上报,确保面积真实准确。
我单位郑重承诺,对以上事项如果出现虚假行为,愿意按托管合同承担全部责任,退回相关年度的农业生产托管政策补贴,并在5年内不再享受相关的农业生产托管补贴政策。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
在 村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单位:亩、元
序号 | 小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手机) | 惠农“一卡通”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面积 | 合同签订日期 | 兑付补助数额 | 电话抽查情况 |
***8:
岫岩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服务组织名称: 年 月 日
农户姓名 | 地块位置 | 乡(镇) 村 组 | ||||||
地块来源 | ¨承包 ¨流转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 农机具车牌号 | ||||||
作业时间 |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 | 作业面积 | _______亩 | |||||
作业内容 | 耕:_______亩 | 种:_______亩 | 防:_______亩 | 收:_______亩 | ||||
农作物名称 | 1.粮食作物:_______亩;2.油料作物:________亩;3.其他农作物:_______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