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菏泽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协调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区)党委、政府对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对各县(区)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有关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实施。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落实国家、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十六)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省、市两级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生态环境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菏泽。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相关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是否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审批。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办非法运输成品油、非法储存销售、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符合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许可,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维稳、督查、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考勤、车辆、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督办件办理和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有关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关国际环境条约的履约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二)综合与科技科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协调、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负责组织各项规划的评估和考核工作。牵头承担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参与编制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调研、督查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负责对各县(区)分局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的考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清洁生产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三)法规与环境安全应急科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拟定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市级生态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县(区)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指导、协调各县(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创建活动,承担生态环境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参与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行政处罚审查、听证、应诉、强制和调解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及各县(区)分局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及各县(区)分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扶贫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承办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行政表彰的有关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
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工作。按照资金项目申报的要求,建立项目库,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市级项目的专家技术评审。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分局相关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承担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财务审计、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及各县(区)分局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六)环境影响控制科
负责牵头推进职能转变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邻避”问题的防范与化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备案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和企业提出从严审批或停止审批意见。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企业自主验收的监管及备案。参与项目建设、生产调试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落实国家、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及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
拟订全市水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监督管理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定相关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负责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大气环境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传输通道城市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落实和联防联控协调配合、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落实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承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自然生态保护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承担菏泽市生态菏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牌子)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核与辐射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十一)生态环境监测科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相关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并按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按规定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并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各行业领域及各县(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负责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有关材料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根据各县(区)、各部门对中央及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牵头组织意识形态、文明单位创建与考核、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等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530-56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