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银保监分局关于2021年辖区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
各银行保险机构:
一、优化“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
(一)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银行保险机构要坚守自身定位,按照错位竞争策略,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着力点。农业发展银行要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保险机构要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更好地发挥保险对“三农”的保障功能。
(二)建立健全专业化体制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完善专业化工作机制,从信贷审批流程、授信权限、产品研发、人员配备、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鼓励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的商业银行将乡村振兴相关指标考核权重设置为不低于10%,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加大对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完善“三农”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对于普惠型涉农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二、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供给
(三)优先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抓住种子和耕地两大核心,持续加大对三大主粮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服务供给。积极落实“两藏”战略,重点围绕现代育种、农业“卡脖子”技术、智慧农业、农机装备等农业科技领域加强金融供给与创新,努力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助力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防灾减灾和动植物疫病防控等现代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提高农业生产及抗风险能力。积极支持乡村建设行动,重点服务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农村现代化重点领域,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五)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大力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增加与需求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适度提高信用贷和“首贷户”的占比。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加大对进城农民就业创业与安家落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审慎规范发展农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合理消费需求。大力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区建设,鼓励通过“银保担”合作、供应链金融、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激发农村创业就业活力。
三、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
(六)提高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结合当地产业规划,综合分析县域有效信贷需求,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七)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扎实做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继续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避免出现新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和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不定期对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重点加强对银行网点“先建后撤”、金融服务“有名无实”、重复建设等现象的监管。
(八)优化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障县域和社区的物理网点供给,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避免重复建设、过度竞争,也要避免网点撤并所带来的金融空白、金融排斥等问题。县域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更好满足县域客户金融需求。
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九)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积极拓展产粮大县农业大灾保险覆盖面,提高养殖大县的养殖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涉农财产保险,为农业机械设备等提供保险保障。
(十)提升农村地区人身保险发展水平。积极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险,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扩大健康险在县域地区的覆盖范围,拓展健康险保障内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意外险、定期寿险等业务。
五、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一)推动农村数字金融创新。银行业保险业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基于大数据和特定场景进行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化审批,切实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服务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互联网、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线上承保理赔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的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水平。
(十二)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体系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支持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功能,依法合规开展农产品仓单、农业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稳妥开展“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合作模式。
六、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金融支持
(十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银行业保险业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在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支持力度总体稳定,并对有关政策逐项分类完善。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易地搬迁帮扶后续的金融支持,努力将脱贫攻坚的好做法、好经验应用到乡村振兴之中。
(十四)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连续稳定,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将即时贫困人口纳入帮扶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确保应贷尽贷;继续做好富民生产贷,发挥龙头企业的致富带动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开发适合农村困难群体生产需要的信贷产品,提升过渡期内脱贫人口的信贷可得性,支持脱贫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增收致富。
(十五)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要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作为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辖区农业农村发展特点,从金融供需对接机制、金融机构布局合理性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发力,因地制宜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鼓励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从体制机制、产品设计、服务领域、风险分担机制、抵质押方式、特色农业保险等方面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先进经验。
七、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十六)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并完善域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整合财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气象、社保等部门的涉农信用信息和风险信息,不断提高涉农金融信息化发展水平。切实提高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努力在信息查询、供需对接、抵押登记等方面为供需双方提供便利。
(十七)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力量,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力争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实现对新型经营主体授信“能授尽授”,合理用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十八)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净化农村信用环境,推动信用乡村建设,完善对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协助化解农村各类信用风险。保持对农村非法集资的高度预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注重依托基层党政力量,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积极宣传“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理念,提高农村居民的非法集资防范意识。
八、加强差异化考核监管引领
(十九)明确涉农信贷差异化考核目标。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计划,农发行、大型商业银行菏泽(市)分行力争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银行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各农商行法人机构要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高于20%,未达标机构要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各村镇银行法人机构要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高于50%,未达标机构要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
(二十)加大监管考核力度。定期考核涉农金融相关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时通过评选典型案例、宣传推广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对考核指标完成不理想、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采取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审慎会议,视情况采取调整监管评级、监管评价和高管履职评价结果等措施,强化督导效果,体现监管引领导向。
(二十一)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监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控制对农村地区“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等领域信贷投放,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通过催收、核销、转让等多种渠道化解存量涉农不良贷款。切实纠正对农业经营主体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持续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