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出台医保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细则
恩施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彭绪艳 通讯员郭军 实习生刘琦)日前,州医疗保障局出台《恩施州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细则(试行)》,明确特殊药品用药保障和管理范围,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用药。
《细则》结合我州基金承受能力,对部分治疗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国家谈判药品予以门诊(特药药店)重点保障。特药使用管理范围包括雷替曲塞等41种抗***药品和麦格司他等14种专科用药。这55种特药先行自付比例最高为25%,其中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阿比特龙、来那度胺、伊马替尼、达沙昔尼、吉非替尼、埃克替尼8种抗***药,先行自付比例为0,可直接按乙类药品比例报销。特药管理范围将根据国家医保局谈判药品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按照特药管理规定,参保人员通过住院、门诊重症、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等途径使用特药,符合限定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的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乙类药品管理办法报销;参保人员通过门诊使用未纳入我州门诊重症、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特药,按规定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参保职工和居民均按50%报销比例执行,支付限额纳入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累计。
参保患者在使用特药过程中,必须遵循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定点药店管理机制,保证规范用药,合理施治。目前,全州各县市均设有1至2家特药药店,参保人员在门诊或特药药店购药,需提前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凭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卡、门诊重症申请表(或特药申请表)、门诊病历原件、责任医师开具的门诊处方,在门诊(特药药店)购药结算。暂不具备直接结算条件的药店,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后,凭有效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责任编辑: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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