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又有新变化
本网讯(通讯员 蔡金华)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了《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对稳定就业岗位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返还。今年的稳岗返还政策较以前有很大调整,分为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各参保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种类,不可重复享受。
申请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及标准:
对象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
申报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二是2018年1月至12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如有欠费,补齐欠费后可申请);三是2018年度减员率在规定的3种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内。
对不减员(减员率小于或等于零)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按2018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
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或进、出额下降,有减员但减员率低于低于4.5%(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按2018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5.5%(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4.5%(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年企业,按2018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及标准:
除同时具备以上一般企业申请稳岗返还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连续亏损,或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企业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宜昌市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对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2.01 %(秭归县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
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申报稳岗返还,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的企业,不得申报困难企业返还。
(来源:三峡秭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