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渔政打击巴河非法捕鱼查处4人非法捕鱼案件
近日,黄州区渔政部门收到巴河水域霸城山和杜家林村段有人用电力及袋子网违法捕鱼的举报,迅速成立了八人工作专班,昼夜巡查、蹲点布控,查处一起违法捕鱼案件。
工作专班经过7天的日夜巡查和蹲守,7月31日凌晨,在陶店乡派出所干警的协助下,现场抓获使用密封阵网在巴河水域违法作业的杜家林村民江某、孙某林,霸城山村民孙某强、张某等四人,查扣非法作业渔船两艘,并严格依据渔业相关法规,对四名非法捕捞的涉事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此次案件的迅速查处,有效震慑了非法捕鱼的不法分子,使巴河水域破坏渔业资源现象明显减少,非法捕鱼行为得到了有效地遏制。
下一步,区渔业部门将继续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常态化巡查长江及巴河沿线重点水域,防止非法捕鱼活动反弹回潮,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
据了解,区水产渔政部门高度巴河水生态环境整治工作,自开展碧水蓝天保卫战以来,集中领导,集中财力、集中人员投入到巴河水域整治行动当中去,对巴河黄州段沿线的网箱废弃物、拦河大毫、拦河大罾等渔业有害业司进行了集中拆除清理,对电力捕鱼等非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仅7月份就取缔清除浮筒式钓鱼台12个,销毁各类违法捕鱼网37张,增殖放流250万尾鱼苗,以鱼治藻、以渔治水,全力维护巴河水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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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编: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