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110620
产品名称: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赵芳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湘城老味饭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03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5月3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购进的日期为:2021年05月31日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7月7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从供货者荷塘区夏姐蔬菜配送中心共计购进散装农产品“小米椒”5.6千克,进货价11元/千克,货值共计金额61.6元。上述“小米椒”被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以10元/千克的价格购买3千克用于购样检测,剩下的2.6千克,因其作为食品原料之一加工成热食销售,具体数量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为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重新选择供货商,不再采购不合格产品,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