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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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16日发表
一、调整职工、居民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医院1300元。市内转诊转院的患者,起付标准补交差额。
三、调整职工、居民医用耗材比例分担政策。医用耗材按单价高低,个人先行比例自费后,按原目录类别(甲乙丙)支付政策执行。1000元以下职工、城乡居民均不自费;1000-30000元,职工不自费,城乡居民自费10%;30000元以上,职工自费10%,城乡居民自费20% 。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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