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佛(顺)征告〔2021〕29号)
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佛(顺)征告〔2021〕29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实施城市规划,顺德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江股份小组)的土地24.9226公顷作为龙江镇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收回)土地位于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江股份小组)范围内,涉及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江股份小组)的土地24.9226公顷,折合373.83亩。用地红线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
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4.4958公顷,建设用地20.4218公顷,未利用地0.005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收回)土地目的
拟征收(收回)土地按规划用于龙江镇城镇建设用地。
四、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一)农用地和无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拟征收(收回)范围内农用地和无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共314.54亩(折合20.9697公顷),其中:农用地57.78亩(折合3.8523公顷),无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256.76亩(折合17.1174公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收回)土地综合补偿费用。不分地类统一按17.7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施补偿。在办理征收(收回)手续时,如执行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高于17.76万/亩的,则补足差额部分;如执行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低于17.76万/亩的,则不再另行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社会保障费。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收(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管理的意见》(顺府办发〔2016〕49号)规定,由征收(用)单位逐年向被征收(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合计为51014元/亩。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4.留用地安置。根据佛山市留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不再实施实地留地。按本次实际征收(收回)土地面积的15%比例应安排留用地指标47.181亩,均采取置换配建国有商业物业进行安置,置换配建物业建筑面积为留用地指标面积的30%。该置换配建物业原则上在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安排。
(二)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用地。拟征收(收回)范围内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共59.29亩(折合3.9529公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收回)土地综合补偿费用。参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评估价按102.3014万元/亩[折合1534.521元/平方米,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缴纳的税费、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土地使用权经营收入损失,其中:社会保障费用由征收(用)单位逐年向被征收(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合计为51014元/亩]。
2.留用地安置。根据佛山市留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不再实施实地留地。按本次实际征收(收回)土地面积的15%比例应安排留用地指标8.8935亩,均采取置换配建国有商业物业进行安置,置换配建物业建筑面积为留用地指标面积的30%。该置换配建物业原则上在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安排。
3.地上附着物补偿(清退)。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
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龙江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公告期限: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14日。多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书面提出召开听证会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吴***,22837073)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土地征收(收回)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