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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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区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107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顺德区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等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镇(街道)公建公营(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床位建设补贴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顺德区颐养院只享受本办法的创星补贴及医养结合补贴。
第三条 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区、镇(街道)财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机构的资助经费管理工作,本办法中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资助补贴由镇(街道)财政负担,其余补贴所需资助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本办法实施后,由各镇(街道)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养老机构转为民营的,新增的养老床位的运营资助及床位建设资助由养老机构所在地镇(街道)财政负担。
第二章 床位建设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床位建设补贴是指新建、搬迁、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产生的新增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让、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不含养老日托床位。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为1.5万元,分3年资助,每张每年5000元。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为9000元,分3年资助,每张每年3000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新增床位资助且资助未满5年的,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办法补贴标准发满5年。
第五条 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在本区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公办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及正式运营满一年,申请年度内已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三)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场地租赁期限在5年及以上。
(四)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食品、建筑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五)申请资助前一年未发生过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机构未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理处罚,且未有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失信名单。
(六)养老机构或独立服务网点床位30张以上。床位建设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有关要求。
(七)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第三章 运营资助补贴
第六条 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经评估为轻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不含日托),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
失能等级标准按照养老机构个人照顾需要评估工具确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定结果作为申请运营补贴的依据。养老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终止拨付相应的运营资助。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且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为三星级(含)以上。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与入住对象或代理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协议。
(三)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四)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五)护理员与自理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六)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七)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第四章 创星补贴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有关规定,第二次被评定为三星级(含)以上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创星补贴,第一次参与评定的暂不予以资助。
第九条 对于第二次参与评定的养老机构给予补贴。评定为三星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评定为四星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评定为五星级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星级评定结果到期后,如评定为同一等级、没有提升的不再另行补贴;如提升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差额补贴。若有新的评定政策,按不高于30万元和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每升一级增加10万元进行补贴。
第五章 医养结合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代表,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的,单个服务网点可享受医养结合补贴。
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
第十一条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后,按照15万元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且未享受过医养结合运营补贴的可申请。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申请医养结合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
(二)入住率已达到30%(含)以上。
(三)同一法人,取得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年,医疗机构年审或评级合格以上。
(四)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须取得相关资质。
第六章 资助申请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7月底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申请上一年度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资助补贴以及一次性医养结合补贴、创星补贴。申报由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进行初审,区民政部门收到各镇(街道)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退还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具体申请流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专账,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区民政部门有权向养老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根据资助资金来源,由区民政部门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或约定使用资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性质,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四)不接受区民政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应依法责令立即整改,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回已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需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可以在办法资助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标准,并不得降低或以补贴抵扣公办养老机构原有运营费用。
第十八条以上各项补贴可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及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其它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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