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实现城乡统一的原则。根据《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佛卫〔2019〕38号)文件精神,决定提高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二、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对提高标准新增的补贴承担20%,原标准部分按照原比例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标准后的奖励资金,除市财政补贴部分外,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今后如上级调整该项奖励金标准,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资金亦按此承担比例执行。
区、镇(街道)卫生、财政部门需加强沟通、协作,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如因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及时下达,各镇(街道)需先行足额,垫付发放,再实行清算。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人员的认定参照《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除本通知一、二、三条外,我区该项奖励金的发放渠道和流程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五、奖励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范畴,保证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同时,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审核及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以前期间,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佛卫〔2019〕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