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等7部门联合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日前,***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
《意见》指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就业已经成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残保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来源: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