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土地履约保证金有关文件条款的通知
主动公开 南府函〔2019〕59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土地履约
保证金有关文件条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产业用地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土地履约保证金有关文件条款(详见***)。凡废止的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南海区政府宣布废止土地履约保证金有关文件的条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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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政府宣布废止土地履约保证金有关文件的条款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条款 | 处理结果 |
1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高效利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 南府〔2015〕1号 | 第十七条 设立履约保证金账户。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使用者按成交价款的15%(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国有划拨留用地的使用者按同类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向土地开发协议所指定的账户存入履约保证金后,再领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存入的资金由金融机构、土地使用者、监管部门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管。 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履约保证金账户由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确定;国有划拨留用地的履约保证金账户由区国土部门开设。 | 废止 |
2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高效利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 南府〔2015〕1号 | 第十九条 通过检查的,检查小组出具检查合格确认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凭检查合格确认书支取使用履约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村集体凭检查合格确认书享受土地管理的资金扶持政策。检查不合格的,不能支取履约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能享受上述资金扶持政策。 针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检查小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一次整改机会,在整改期限内仍不能通过检查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土地开发协议自动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村集体不再享受耕地占用税扶持政策。 | 废止 |
3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产业用地提升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南府办〔2017〕37号 |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为规范产业用地项目建设和投资行为,保障项目建设进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土地交易专责组同意,可对竞得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退还方式、违约罚没等要求需在监管协议中明确。监管单位作为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 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