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9452号原告曾昭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盈佳生物燃料厂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盈佳生物燃料厂、余金: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9452号原告曾昭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盈佳生物燃料厂、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945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906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2190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陈艳及陈秋婵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