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2187号案原告何彩环诉被告区富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区富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2187号案原告何彩环诉被告区富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区富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予原告何彩环;二、被告区富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3月1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何彩环;三、被告区富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5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何彩环。被告区富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0.76元,财产保全费2583.58元,共10074.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区富澎负担。被告区富澎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何彩环已预交的受理费10074.3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