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583号原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鑫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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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6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穆: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鑫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583号案的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刘忠良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6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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