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363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浙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兴弘纺织有限公司李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兴弘纺织有限公司、李代: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浙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兴弘纺织有限公司、李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2363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兴弘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28199元及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李代对被告佛山市兴弘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啟荣、潘绍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8日上午11时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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