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246号原告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詹世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詹世垚: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詹世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1246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詹世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4682.40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付违约金予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二、驳回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679.56元(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詹世垚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预交的5679.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经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由本院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