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八期如何追认代理权
李老板:我是南海一间生产、销售陶瓷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一段时间我派遣公司的员工小花到南非谈业务,当时授权小花签署金额在8万美元内的购销合同,后来与南非的公司谈得比较投契,那边的需求又比较大,就签署了一份10万美元的购销合同。小花回来后将事情告诉了我,我也表示同意。但南非公司近日发了一份商函,要求我公司发表书面声明同意小花的签署行为,并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的公证。请问我是否一定要发表声明书?声明书办理公证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证员:首先,小花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无权代理,且属于无权代理中的越权代理,即是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代理行为。如果要使超出部分的代理行为有效,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即是要得到你公司的追认。追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南非的公司要求通过声明书的形式也是明示方式的一种。
其次,你公司发表声明书后,并送达到南非的公司,追认的行为就完成。一旦作出追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而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你公司的追认行为使得小花与南非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在成立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声明书公证并不是追认的必经程序,但办理声明书公证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具有非凡的意义。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这样对交往双方都有法律保障,生意往来更加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