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近年来,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参与人数、活动场次屡创新高,客观上提升了佛山城市形象和影响力,但部分活动举办过程中出现的“冠政府之名行商业之实”、未依法依规申请安全许可、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和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也日显突出,特别是部分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未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安全许可,安全责任不明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特别是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安全、顺利举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组织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非日常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销展览、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众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05号)和《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任何大型群众性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组织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应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部门在我市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属于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无需申请安全许可;其他政府部门[含镇(街道)]、法人和社会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均属于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均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前20日内申请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承办方提交的安全许可材料应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活动方案及说明、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有两个及以上承办者的,还应提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承办协议。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未经安全许可,不得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承办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者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针对性措施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依规举办,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到位。针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监管部门安全管理不作为、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主(承)办单位须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活动安全负责。全市各级、各部门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强化统筹协调,但不能以文件、会议等形式改变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实质。
四、公安机关应切实履职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监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审批;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并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等。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承办者在活动举办前及时整改到位;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追究承办者的法律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今后,举办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必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聘请保安服务力量,制订安保工作方案,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履行安全许可;举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亦要合理安排安保经费,聘请保安服务力量开展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立足本职,聚焦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共同维护佛山良好、安全的社会局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