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09年一月申报征收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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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17日发表
根据《***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精神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接上级最新通知,我局对2009年1月申报征收期调整如下: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
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月12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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