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2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我县各岛屿,特别是南澎列岛、勒门列岛等岛屿的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无居民岛屿进行旅游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利用上述岛屿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设施。
三、在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或自发前往旅游的,由县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应责任;涉非法载客旅游的,同时移交公安、海事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南澳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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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6:59:4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