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42号(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4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9P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12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C区第39栋一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主要从事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和复合材料的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内有车床4台,铣床1台,CNC设备1台,喷涂机3台,球磨机3台,纯水制造设施2套,邦定台8台,电烤箱10台,喷雾造粒机1台,超声波清洗机1台,磨床7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增加了1台CNC、1台超声波清洗机、6台邦定台、1台喷雾造粒机、1台磨床、3台车床、1台纯水制备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7年12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123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增设的生产设备。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2018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增设的设备均已停止使用。
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申请听证,申辩如下:1、对我司进行再次整改确认,我司增加设备已全部停用,执法人员复查也确认整改;2、我司增设设备投资额有相关购买票据为证,总金额为80万元,不属于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情况,应该按照投资额可以认定的条款进行处罚,不应按照20万元进行处罚;3、我公司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主动纠正,也愿意登报道歉申请减轻处罚,希望予以考虑对我公司从轻处罚;4、我们不是新建项目,且有增设设备部分投资额的证明材料,应该按照投资额进行认定处罚,我们也接受按照新增投资额部分5%比例进行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擅自增设生产设备的生产;
(二)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3月6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