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9〕008号(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9〕00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泽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XL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仙湖路莲塘鹏基工业区702栋4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27日,我局委托光明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明街道松柏路南侧、长宁路东侧公明商业中心城市更新项目四期土石方基坑支护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施工过程中将黄色泥浆水排到沉淀池,由于沉淀池未及时清理,黄色泥浆水排到松柏路辅路雨水管道。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频、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城市排水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2018年12月28日,水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水政(光)责字〔2018〕23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黄色泥浆水的违法行为并限7日内将市政排水设施内淤积的泥浆清理干净。
2019年1月8日,执法人员复查,现场正在施工,你单位已将市政排水设施(松柏路辅路的雨水管道)内淤积的泥浆清理干净。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水政(光)告字〔2019〕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已将雨水管网内的泥浆清理干净,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