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府〔2015〕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汕市常〔2015〕4号),以及第十三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立法为改革铺路
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5年的中心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立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立法主动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积极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要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各起草单位要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要充分发扬民主,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听证、评估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力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还要注意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设计保护多数人利益、保护守法者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治违法行为的科学制度;要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工作,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政府立法效益,积极开展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质量。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市法制部门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
增强立法计划的执行率,各起草单位必须如期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预备项目,起草单位也要抓紧工作,积极推进,立法条件和立法时机成熟的,应当及时按照立法程序做好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但根据新的形势确需增加的立法项目,有关单位要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法制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列入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了解各起草单位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起草工作。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主动邀请其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配合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及时协调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列入2014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尚未上报市政府的,起草单位必须抓紧工作,争取在今年上半年上报市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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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