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公租房轮候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房管局(住房保障办):
为规范市本级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轮候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局制定的《汕头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公租房轮候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2日
汕头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公租房轮候规则
为规范市本级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轮候机制,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轮候计分及排序。
二、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轮候排序按本规则计算的轮候分数确定,分数越高,排序越靠前。
三、保障对象轮候计分的因素包括:轮候时间、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收入、人口结构、特殊困难和其它因素等七项。轮候分数为各个因素得分之和。
四、各因素分别按以下规则计分:
(一)轮候时间。轮候时间指从核准登记开始至计分时点的时间,每满一年计20分,不足一年不计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二)人均住房面积。人均住房面积指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成员数得出的平均值,按以下计分:
1、0-5 m2(含5 m2),计10分;
2、5-10m2(含10m2),计5分;
3、10m2以上,不计分。
(三)人均收入。保障对象家庭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计15分;非持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含1.5倍)的计5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的不计分。
(四)人口结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每个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未成年人或65周岁以上(含65)老人计10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五)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家庭有以下特殊困难情况的,分别给予增加计分:
1、保障对象属65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的加计10分;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持有《残疾人证》),每人加计15分,最高不超过45分;
3、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中有患***所列特定病种(见***,应出具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病历及有效药物票据)的,每人加计15分,最高不超过30分。因同种疾病致残并已计残疾人加分的,不再重复加分。
(六)其它因素。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加分:
1、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保障对象的自有住房被依法征收的,加计20分;
2、因台风、地震、火灾等突发情况导致原住房无法居住,需尽快安置公租房的,给予加计10至30分;
3、现居住条件恶劣(即所居住房屋属危旧房、临时搭建房或缺乏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并且已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给予加计10至30分。
五、计分时计分因素已消失的,该项计分应予取消。
六、保障对象轮候分数相同的,轮候顺序根据核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核准登记时间相同的,依次按照人均住房面积、人口结构、人均收入等指标的得分排序情况确定,指标得分高者优先。
七、保障对象轮候分数原则上每年计算一次,并根据计算结果调整轮候排序。每次计算后取得资格的保障对象的轮候分数,在下一次一并计算。
八、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取消其加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予优先分配公租房的,除特别规定外,可以采取加计轮候分数的方式,计分办法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定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十、公租房实物配租时,按最近一次计分结果确定的顺序划定入围对象。
十一、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前声明放弃当期配租的,保留其原有轮候时间的计分。
十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轮候计分及排序工作,应当尽快建立轮候计分及排序信息系统。保障对象轮候情况应当在汕头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布。
十三、各区、县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轮候计分排序规则。
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1)恶性***;(2)糖尿病;(3)冠心病;(4)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5)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精神分裂症;(8)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9)偏执性精神病;(10)躁狂抑郁症(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帕金森病;(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血友病;(15)脑梗塞后遗症;(16)脑出血后遗症;(17)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8)脑血栓后遗症;(19)脑***手术后遗症;(20)脑外伤后遗症;(21)尿崩症;(22)再生障碍性贫血;(23)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者海洋性贫血);(2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5)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26)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7)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8)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