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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已经20211126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区政府四届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11224




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3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5

第三章  会计核算 6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7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9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9

第七章  收款票据管理 10

第八章  支出审批管理 11

第九章  接待制度 14

第十章  岗位报酬管理 15

第十一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17

第十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18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18

第十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19

第十五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 20

第十六章 会计代理制度 22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27

第十八章 审计监督 28

第十九章   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和农村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巩固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区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自然村(片)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政经合一”的村(社区)执行本办法,“政经分离”的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其财产和向其摊派。

  第四条 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照本办法对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以本办法为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或细则。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镇(街道)备案,镇(街道)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本办法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农村会计、审计和民主理财人员的培训;镇(街道)成立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班子成员为常务副组长,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对会计代理服务部门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年度预算。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做到账务健全,按月结账,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主体责任;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八条 镇(街道)实行农村财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联席会议记录要规范、完整。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报账员、出纳员等。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出纳员;报账员、出纳员之间不得相互兼任或交叉任职。报账员、出纳员的任免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敢于同侵犯集体经济利益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集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应当对本集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若随意更换财会人员,造成集体账务混乱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报账员、出纳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由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在10日内办理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的移交手续,并由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派员进行监交。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岗。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会计档案资料一律由现任报账员保管,离任报账员不得保管或者扣留会计档案资料。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运用借贷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使用合法会计凭证。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多栏式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债权债务往来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员按业务发生日期序时记账,其他账簿由报账员负责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使用区财政局统一核发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等账簿。

  第十七条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多栏式明细分类账每年使用一本,不准跨年度使用,其他账簿可跨年度连续使用。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110日前应建好新账。每月1日前出纳员应将上月的现金收支凭证进行清结,填写现金月结表一式两份,连同收支凭证一并送交报账员核对无误后,报账员在现金月结表上签名,并退回一份交出纳员存档;每月5日前报账员按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安排的具体时间将上月份的收支单据、现金余额、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交由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逐笔逐项审核签章,再将会计凭证连同现金收付报告单、银行对账单、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会议记录、合同书等)报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审核记账。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每月结账时应对各种账簿记录进行仔细核对,确保账证、账账、账物、账款、账表五相符。

  第二十条 每年度末,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年度集体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各类款项进行全面清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以非现金结算方式核算进账。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应附齐工程资料,及时结转预付工程(价)款和材料款;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及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得长期挂存“在建工程”等账户。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预算(收支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和其他上级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务预算(收支计划)的方案,应在每年331日前完成。在财务预算(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工作计划的较大变动或自然、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以根据变化情况,对年初财务预算(收支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收支计划)编制或调整后,应报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备案。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要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财务预算(收支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款应当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集体存款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征地补偿费需开设专门账户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专项资金需专户存储的,向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严禁出借账户、故意串户划拨资金、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开户银行预留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财经领导、报账员、出纳员的私章,印章实行制约管理,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在开户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预留私章由各人自行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货币资金的全过程业务。印章的启用和废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实行检查监督制度。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对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银行账户实施管理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账款分离管理,配备合规的保险柜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非报账员不得经管收款收据。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出纳员日常备用库存现金限额按集体经济组织35日的零星开支所需,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如因抗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每月月末,出纳员应对超限额的现金备用金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该书面说明应装订在会计凭证中。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收入现金,除在当日收取来不及送存开户银行或者离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需要在第二日送存以外,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以融资方式向个体企业和个人放贷,不得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违规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一律由决策人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出纳员违反备用库存现金限额规定,造成集体资金丢失或失窃,一律由出纳员赔偿,并依法追究出纳员的责任。


第七章  收款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合法收入必须使用统一收据,严禁使用自行购买或印制的收据,严禁使用白条收款,否则将依法追究集体经济组织财经审批领导、开票人和出纳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款票据由报账员保管,所有收入统一由报账员填制收据,出纳员收款。因特殊情况非由报账员填制收据,非出纳员收款的,应通过村(社区)“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后办理代理经办手续,在该项经济活动结束2日内,代理人应及时与报账员、出纳员理清交接手续。代理期间出现代理人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代理人和集体经济组织财经审批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收据领用、保管和核销三级管理制度。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每年应组织一次票据核销。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收据后,存根联应完整保留,作废收据应粘贴完整保存,以备核查。对不按规定完整保存收据的,依法追究收据保管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填制收款项目应当与实际收款事项相符。

  集体经济组织除接受民间组织与单位捐赠的捐赠款外,接受捐赠款还需到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登记,明确捐赠人捐赠用途,书面承诺该捐赠款没有其他附加条件,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收款事项的性质依法追究集体经济组织财经审批领导、开票人、出纳员的责任。


第八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合规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性支出,严格控制公务性、消费性支出。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事项应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的支出凭证。所有开支由经办人(领款人)持原始凭证送报账员初核;符合报销规定的,由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向农户(个人)购买、租用物品和支付劳务费用等小额开支确实不能取得正式***的,由报账员填制《汕头市潮南区农村经济联合社现金支付凭证》,但每次(日)金额应控制在500元以内,严禁化整为零或将工程项目分割为货物和服务(劳务),集体经济组织每月使用现金支付凭证开支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限额审批制度,不得将同一经济业务的大额支出拆分为小额支出以规避审批程序。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限额:

  开支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

  开支2000元以上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会签,如两者由一人兼任,由村(社区)“两委”会议推选一位“两委”成员与其会签;

  开支5000元以上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以下的由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加注会议通过时间及会议类型;

  开支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支出项目预算应当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项目具体开支结算由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审核,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加注会议通过时间及会议类型。

  (二)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限额:

  开支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

  开支2000元以上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会签;

  开支5000元以上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以下的由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加注会议通过时间及会议类型;

  开支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支出项目预算应当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项目具体开支结算由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审核,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加注会议通过时间及会议类型。

  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上述开支审批程序召开相关会议审批的,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并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报。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办的集体经济开支凭证由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指定一名“两委”成员审批。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办的集体经济开支凭证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因组织原因被停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职位空缺的,应由村(社区)“两委”会议决定推荐临时财经负责人,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行使财务审批权。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应当符合程序规定,内容真实合理,手续齐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纳员不得付款,不予开支,报账员不得制单。

  (一)不符合民主讨论决策程序越权审批的,或没按规定提供有关会议记录的;

  (二)开支用途不清楚、不合理的,开支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三)原始凭证票据种类不符合规定的或原始凭证内容填制不符合规定的;

  (四)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如有上述情况,报账员到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报账时,该部门工作人员有权责成其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整改的,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应出具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于未按期整改的,由会计代理服务部门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移送镇(街道)纪(工)委处理。


第九章  接待制度

  第四十三条 除招商引资和接待侨胞及公益活动外,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零接待制度。上级工作人员到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宴请、送“红包”或土特产等。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招商引资、接待侨胞、公益事业活动的接待费要加强管理,严加控制。要执行先计划、后开支制度。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接待费开支计划,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由监事会审核;超过5000元的接待费由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盖章后(应当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才能报账。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餐费开支,餐费开支要详细说明用餐事由。集体经济组织有开设食堂用餐的,应逐日登记食堂费用明细项目作为报账依据,每人每餐费用不得超过20元;未开设食堂的,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用餐的,每人每餐应控制在40元(含40元)以内,并注明用餐事由,以就餐人员签名的明细清单作为报账依据。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座谈会确需用餐的,每人每餐费用不得超过50元,应附就餐人员名单。

第四十六条 违反上述接待、用餐制度规定的支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违反接待规定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岗位报酬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岗位报酬按区级经费保障标准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镇(街道)要加强监管指导,不得随意提高发放标准以及巧立名目发放其他津补贴。

  第四十八条 除村(社区)“两委”干部外,村(社区)和自然村(片)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固定工作人员的岗位报酬应在一般“两委”干部的90%或以下,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社区)“两委”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3号)的规定,具体实施方案由镇(街道)负责制定,涉及使用财政资金发放补贴的,要按照相应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一律要求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涉及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不得用公款为村(社区)和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个人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禁止用公款为村(社区)和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购买商业性保险。

  第五十条 村(社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固定工作人员应当以工资和补助方式体现岗位报酬,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不得另发(加班)工作、工款、餐费、补助(临时性业务人员除外)等项目的报酬。

  第五十一条 镇(街道)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兼任职,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月600元发放交通补助费,其他派任人员的补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任职兼职人员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补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政部门奖励村(社区)和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专项工作奖金不计入奖金限额内。

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差旅费支出标准,由镇(街道)参照《潮南区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经济状况,在规定的限额内制订并执行。


第十一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五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

  第五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方案(预算)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方案(预算)应先经过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使用和报账。

  第五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收取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规定执行。若土地补偿费非一次性收清,应以用地合同为依据,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土地补偿费总额核算进账。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集体土地应当严格按政策规定报批。严禁未批预收、少批多放多收土地补偿费。


第十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所拨资金的使用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使用,不得以拨给村理事会等机构的形式规避监管。除工作经费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性、消费性等违反使用规定的支出。

第六十一条 区、镇(街道)和上级部门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由区、镇(街道)、拨款单位(部门)单独或联合负责***监督其项目的落实情况和所拨资金使用支出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专账进行管理,专人负责。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置换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执行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淘汰限额权限和程序按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严格控制借款债权发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经济组织或农户确因生产需要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登记声明、评估和担保制度,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借出款项方案还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借出款项方案应先经过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镇(街道)要加强指导、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借款的,应当形成文字借据,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于公务完成后5日内结清。

  第六十六条 对债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第六十七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后确实无法收回,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作账务核销处理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应先经过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核销。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相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化旧债,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借入款项,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借入款项应明确借款用途和借款期限,签订借款协议,除了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其他借入款项,被借人应承诺该借款不计算利息且没有附加其他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对借款事项,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集体成员的意见。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借入款项方案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借入款项方案应先经过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五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

  第七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按以下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

  (一)审议、查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收支计划方案和计划执行情况表),审查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及实施等情况。

  (二)每月5日前,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应当按规定集中对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各类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单逐项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公布、一份存档、一份报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予以否决,并要求及时纠正。集体经济组织对否决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协调不成的,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应在规定场所进行,所有资料不得带离、毁损,出纳员、报账员及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场配合。未经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的凭证不得入账。

  (三)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提出意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意见或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具审核意见的,视同没有意见,经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核实后照常接单入账。

  (四)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集中办公时间每周至少一至两日。在开展民主理财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归档资料。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应当进行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集体意见,未形成集体统一意见前,任何成员不得随意散播个人意见。

  (五)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监督等工作情况,提出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七十一条 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参照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由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七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公开报表;公开的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和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主任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季)的财务资料均要存档一份备查。

  第七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考核制度。镇(街道)应制订考核的具体办法、标准,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列入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年终目标考核,并同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工资、奖金挂钩。镇(街道)要对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进行考核检查,区财政局对全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七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5日内,由十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联名向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六章  会计代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镇(街道)成立会计代理服务部门,代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会计代理后,集体经济组织仍应当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开展经济活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无偿服务、工作规范、如实反映的原则,按照各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设账,分户核算。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独立接受审计监督和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第七十六条 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代理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记账工作,统一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制度和记账办法,规范财务公开。业务接受市、区财政部门和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

  (二)负责审核和监督报账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确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监督报账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公开工作,提高经济管理透明度。

  (三)负责处理报账单位的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报表。

  (四)负责组织各报账单位定期盘点清核财产物资,确保账实相符。

  (五)负责整理装订和妥善保管报账单位的会计资料以及建档管理工作,为报账单位提供会计资料的综合服务,并将上一年的会计档案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移交还各报账单位。

  (六)负责报账单位有关业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及时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集体成员的意见,了解掌握报账单位财务动态,制定及实施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 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可根据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授权行使职权,并接受会计代理服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报账、审核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制会计凭证;每月5日前按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安排的具体时间将上月份的收支单据、现金余额、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交由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逐笔逐项审核签章,再将会计凭证连同现金收付报告单、银行对账单、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会议记录、合同书等)报会计代理服务部门;会计代理服务部门严格对报账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报账单位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原始凭证以及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是否已经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通过。凡未经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通过并盖章确认的原始凭证要退回,重新审核通过后再报送。

  (二)审核报账单位是否存在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发现违规的涉农收费,应当督促其整改清退。

  (三)审核报账单位报送的原始凭证,收入和支出项目是否符合报账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及上级规定的支出,属业务手续错漏的,要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属不合理的支出,应当督促其立即清退。

  (四)审核报账单位交接单据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如有错误,督促其及时纠正。

  (五)审核报账单位的报销单合计金额是否与所附单据金额相符,如有不符,即责成其更正。

  (六)审核报账单位的工程项目开支是否有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验收资料、相关会议记录等,需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有招投标资料,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项目是否有交易确认书、交易合同等资料。

  (七)审核报账单位报送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如不规范,责成其及时更正。

  (八)为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的及时性,报账单位的会计资料经审核存在上述手续不齐全、开支不合理、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的,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应在当日就存在问题事项向报账单位发出书面告知并限于3日内完成整改;如到期未落实整改的,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应在2日内向报账单位发出整改催办函并限于3日内完成整改;如到期仍未落实整改的,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应将报账单位存在问题连同整改催办函等相关资料报送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应作出批示,由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报账单位落实整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批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如未能按时落实整改的,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汇报镇(街道)主要领导,并由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农村财务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单据加盖复核专用章,记账后统一编制打印财务月结表、财务公开表交报账单位,由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签名后于每月10日前公布。

  第七十九条 会计代理服务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会计凭证按以下流程完成会计代理业务:

  (一)签收报账单位的会计凭证,按审核程序对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编制记账凭证;

  (三)审核记账凭证是否符合会计科目的有关要求;

  (四)记账录入电脑,数据定期备份,同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

  (五)打印有关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报表;

  (六)有关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报表发还报账单位,由报账单位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七)其他需要代理的业务。

  第八十条 为按时做好会计代理服务工作,镇(街道)应根据工作量配足配强会计代理服务部门专职会计员。专职会计员要求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八十一条 为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延续性,办案部门对涉案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的账簿、未结账收支凭证进行查封的,一般不超过2个月应予以返还,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结账。如办案需要可复印相关账务资料。

  第八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累计3次没按规定时间报账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5次没按规定时间报账的,将扣村(社区)“两委”干部或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报账员、出纳员全年基本工资额的20%和奖金总额的50%,镇(街道)同时应抓好落实整改。

第八十三条 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部门人员在代理规定时间前应以完成代理业务为工作重心,及时做好账务代理工作,以便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会计凭证(含《汕头市潮南区农村经济联合社现金支付凭证》)、账簿、报表、承包合同等,除由会计代理服务部门暂时保管的会计资料外,应设立会计资料专室(柜),统一由报账员专人管理,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找方便。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八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销毁会计档案前,先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送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24同意,由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派员监督销毁。

  第八十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八章  审计监督

  第八十八条 农村财务审计具有强制性和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扯皮。各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纠正和查处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十九条 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镇(街道)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按年度审计计划部分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十条 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经常性审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农村财务管理的所有信访投诉、村(社区)换届、村(社区)干部离任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纪(工)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作出决定。

第九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财务资料等证明材料。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颁布的有关规定、办法相抵触的,或本办法尚未作出规定的事项,以上级的规定、办法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2014年)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九十四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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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09:33:2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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