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珠海市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除外,下同)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属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金湾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
三、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四、本公告调整的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到调整后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五、受理案件地址
(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1.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2.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522号(金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办公地址)。
(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83号。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