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服务制度的通知
斗司字〔2014〕3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股、室:
《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服务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区法律援助处联系。
珠海市斗门区司法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司法 法律援助 ***服务 通知
珠海市斗门区司法局 2014年8月5日印发
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援助服务,大力推行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根据经济困难且行动不便群众的申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本处工作人员去到申请人居住地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或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济困难群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一) 年满七十周岁以上且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二)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
(三) 因疾病、工伤、受到人身伤害,丧失或暂时丧失独立行动能力的经济困难群众;
(四) 怀孕待产且经济困难、行动不便的孕妇;
(五) 其他经济困难且行动不便的群众。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服务电话:5111148)或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向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服务申请。
第五条 行动不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
第六条 法律援助处接到群众***服务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本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并事先向申请对象告知***服务时间、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做好记录备案。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服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目的,并做好***服务登记。
第八条 ***服务工作人员应准备好《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格式文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工作人员应指导或代为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完成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主动说明依据、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的咨询。
第九条 区法律援助处***服务后,经审核批准受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条 ***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二)接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法规、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