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4日
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根据***、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本办法安置对象的驻军随军家属是指按照***、中央军委文件规定,当年度(上一年4月1日起至当年3月31日止)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及士官配偶,且随军前户口不在珠海市的人员。每年3月31日前已确定调离珠海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及士官的家属不作为安置对象。
第三条 对随军家属安置实行以自主择业为主、行政调配为辅的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可根据原工作情况、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或行政调配安置。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各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负责落实安置任务。
第五条 全市各类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凡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任务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驻军部队应认真做好随军家属的资格审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随军家属确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第七条 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随军家属的安置申请经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未完成相关手续的;
(二)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发出调档函之后60日内档案未送达我市的(以珠海市政府机要档案收到登记日期为准);
(三)在单位同意接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四)随军家属收到接收单位录用通知后,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
第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驻军部队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随军家属安置部门申报随军家属名单及相关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驻军部队填报《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人员花名册》(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随军家属填报《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申请表》(申请人及配偶签名,部队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随军申请报告表及随军报告批复(原件、复印件);
4.随军家属个人学历学位证、资格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配偶军官(士官)证(原件、复印件);
5.填写商调表(原单位先行加具同意调出意见,一式三份);
6.提交本人原地的社保清单;
7.提交三级甲等医院的工作体检表。
(二)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随军家属的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制定安置计划;市公安部门协助对随军家属的户口迁移记录进行核查;市编制部门协助提供相关单位编制情况;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驻军部队商定当年的安置指标,实行逐步安置。
(三)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随军家属,于当年年底前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四)选择行政调配安置方式的随军家属,对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企业职工的,根据随军家属个人基本情况,按照发挥个人特长、尽量就近对口的原则,由政府组织一次性安置。
第九条 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接收单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其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接收单位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其档案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属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有接收单位的,其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无接收单位的,其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所属辖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代为管理。
对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未就业期间免收档案托管费。
第十条 随军家属经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完调动手续后,凭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开具的入户指标卡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随军家属户口可落在接收单位或配偶所属部队的集体户口上;档案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其户口可落在该中心集体户口上。
第十一条 对选择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按以下办法计发安置补助金:
(一)随军家属安置补助金的计算年限截止到随军批复时间;
(二)补助金基数为6万元,同时,按其配偶的职务每高一级加发1万元(职务以营级为起点,按营级、团级、师级及以上共3级加发);
(三)对随军家属随军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除按基数及配偶职务发放补助金外,按家属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按安置当年珠海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珠海市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助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安置工作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足额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对选择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由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通过采取政策扶持、开展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与企业对接开发工作岗位推荐就业、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出现下类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通报其所在部队,取消安置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个人档案材料或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安置的;
(二)婚后由于个人原因进行户口迁移等,故意造成夫妻两地分居以要求安置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办法》(珠府〔20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