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初审我市将出台首部生态文明建设统领性法规
本报讯 记者靳碧海报道:去年,市委、市政府全面启动了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的创建工作,明确了我市2014年建成国家生态市、2016年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的目标要求。如今,这一工作将拥有法制保障——《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4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我市第一部生态文明建设的统领性的地方法规。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七条,内容涵盖了生态文明的理念、建设规划和管理体制、建设原则和目标,以及生态文明重点领域建设措施、保障机制等内容。并将生态文明定义为,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准则,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睦相处,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发展形态。
“理念先进、重点突出、适度创新、特色鲜明是《条例(草案)》的主要特色。”市法制局局长杨静辉介绍说,《条例(草案)》规定了生态优先的建设原则,将珠海一直以来的可持续发展思路,在法律层面上予以确认。同时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重要性,要求辖区政府编制本地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各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当依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在职责范围内编制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未出台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也尚处于探索阶段。我市此次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作用,探索制定突出珠海特色的相关条例,确立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地位,将促使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目标得以长期坚持和有效实施,在制度上保障了珠海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意义十分深远。
立法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规定了生态优先的建设原则,将珠海一直以来的可持续发展思路,在法律层面上予以确认。
——市法制局局长杨静辉
背景:《条例(草案)》将生态文明定义为,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准则,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睦相处,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人命幸福的发展形态。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