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规定中国驰名商标将停用继续使用原来取得的驰名商标属不属于违法
问题:您好,按照5月1日执行的新商标法,中国驰名商标将停用,但在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4月15日通知第三点第二条的解释,是否可以理解为5月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在新的商标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标志(原来已取得相关手续在产品上印制了中国驰名商标),不属于违法?
解答: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对新旧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该文件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不适用新《商标法》处理。(该文件内容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