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69号
各基层局: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仅设***即开即奖,即开即奖又称刮刮奖。
第三条 ***有奖的范围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有奖***为单页三联式,由存根联、***联、兑奖联组成。有奖***面额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票面金额为1元以及5元的***暂不参加***有奖。
第二章 布奖和兑奖管理
第四条 ***即开即奖是指消费者取得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并在票面预置奖区的***后,刮开票面奖区的覆盖层后,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并可据此兑取奖金。
第五条 即开即奖***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布奖。奖金总额为每年5000万元,奖金等级为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800元、3000元共七等,根据全年***用量,按照一定的中奖比例随机设奖。
第六条 对单张***中奖100元以下的(不含100元),由市地税局委托经营者代垫兑付奖金,对单张***中奖100元以上的(含100元),由市地税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委托银行兑付***奖金(以下简称代兑银行)。
消费者单张***中奖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直接凭中奖***(***联和兑奖联)在经营者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兑奖联交经营者留存;单张***中奖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持中奖***(***联和兑奖联),有效身份证件到代兑银行营业网点兑奖。持有中奖***的自然人即为中奖人。
第七条 中奖人应当在***开具后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或作废***;
(二)***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或盖章单位名称与消费场所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票面中奖信息经过涂改的;
(四)兑奖前***联和兑奖联分离的;
(五)票面严重损毁,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以单位名义兑奖的;
(七)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时应认真核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并打电话123662举报:
(一)有奖***没有兑奖联的;
(二)***兑奖区、密码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或不能刮开的;
(三)***上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或盖章单位名称与消费场所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四)开具假***的;
(五)其他未依法开具***的。
第十条 为防止取得假***,影响兑奖,消费者可在消费现场通过以下方法辨别有奖***真伪:
消费者可以刮开密码区覆盖层,根据***的提示通过电话、短信或上网输入***代码、***号码和密码查询***的真伪。
消费者也可以用专用检验镜片分辨真伪。专用检验镜片由税务机关发放给经营者,消费者需要借用验证时,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一条 代垫兑付奖金的经营者,可持***兑奖联、***领购本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代兑银行营业网点取回代垫奖金。但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中奖信息无法查明真伪的,代兑银行有权不予支付代垫奖金。
第三章 奖金管理
第十二条 代兑银行营业网点,必须认真核对、鉴别***真伪,确认无误后方可兑付奖金,并留存兑奖联,以备查核。
第十三条 代兑银行必须建立有奖***领奖台账,登记中奖***号码、中奖金额、中奖人名称、证件及号码、扣税金额,保留领奖人签字等信息。
税务机关是有奖***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取得单张有奖***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单张有奖***所得超过800元的,依法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委托银行在支付奖金的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只负责根据中奖人出具的***支付相应的兑奖奖金,不负责中奖人的奖金归属。
第十五条 ***奖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消费者遇有开票单位或个人以各种理由拒开***的,可拨打123662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由税务机关按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销***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开具情况认真审核。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