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9日发表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特定区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特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商品检验部门负责对进口设备实施噪声检验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铁道管理部门、港务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航空器、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其职责范围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或住宅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环境噪声监测与管理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环境噪声质量常规监测和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噪声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噪声状况、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挠、延误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 凡超过环境噪声标准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十条 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已设立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未达到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限期迁移或停业。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和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设施,必须采取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凡装有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的设施及其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有关材料。

  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日内申报。

  第十五条 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答复;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噪声排放,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规定的厂(场)界噪声标准。没有明显厂(场)界标志的,以规划用地红线或两个厂房(场所)之间的中心线为厂(场)界。

  用于招徕顾客的音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具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对***有关部门和广东省以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者对产生噪声的产品,应在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中如实载明其排放噪声强度。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章规定。

  对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作业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和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批复。

  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 建筑施工作业,应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十日内予以批复;对污染严重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限制其施工作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 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建筑施工噪声不能通过治理达到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小到最低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五章 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备排气消声器和低声级喇叭,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污染防治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和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对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行车执照、年检合格证,或限期修理。

  商品检验部门应把噪声检验列入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项目,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进口。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噪声应列入机动车辆的大修范围。

  凡从事机动车辆大修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噪声检测手段,机动车辆大修经检验排放噪声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条 凡驶入城市建成区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 机动船舶和火车,应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三十一条 特种车辆需安装警报器的,应报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

  第三十二条 航空器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路口、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及其他交通枢纽地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调度或管理。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全国性或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批准的时间、种类、数量,在指定的地点燃放。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买叫卖。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内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条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外,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阻挠或延误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拒缴、拖缴、欠缴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经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还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高噪声设备未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未报请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报、拒报或虚报噪声污染情况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中如实载明产品排放噪声强度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决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其驾驶执照。

  (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大修竣工未经噪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辆大修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并责令整改,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予以发还 。

  (十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交通枢纽地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区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环境保护部门及市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罚款,不免除其承担消除噪声危害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严重妨碍、阻挠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中午”指12:00~14:00时;“夜间”指23:00~7:00时。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1 23:10:44重新编辑
西乡沙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西乡固戍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黄麻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西乡壮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西乡西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西乡宝源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西乡镇九围村蔗园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勒竹角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西乡西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河西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坑梓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黄田东望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黄田荔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固戍下围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凤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桥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凤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桥头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福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大洋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白石厦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伏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大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福永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宝安大道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高新国税获评市国税系统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
  2.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阴县玫城公园周边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3. 赏海棠品美食观名胜大众网网友走进圣母山
  4. 都是干货如果你也临近退休这些社保问题必须先弄清楚
  5. 崔寨街道扎实开展电动车集中挂牌便民服务活动
  6. 玫瑰镇扎实推进清脏治乱百日行动
  7. 县纪委到仁风镇召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座谈会
  8. 锦水街道复查消防安全墙
  9. 玫瑰镇四举措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10. 商河县14月份经济运行情况
  11. 济南广播电视台第六季热心姊妹花爱心支教第六季在钢城区艾山街道施家峪小
  12. 互学互鉴共研共商合力提升——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13.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
  14. 我县举办第三十六届鼓子秧歌汇演
  15. 榆山街道吹响创城冲锋号
  16. 孝直镇三个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17. 榆山街道四举措打造节能减排高效机关
  18. 慕建民来济阳县调研
  19. 太平街道党工委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
  20. 东阿镇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1. 我县召开双招双引考核工作专题会议
  22. 淄博医保全面推进市级统筹
  23. 接种服务出妙招全民踊跃打疫苗济阳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超17万剂次
  24. 省委督查室来济阳县调研危房改造工作
  25. 锦水街道三举措强化年底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26. 淄博市调拨紧缺医疗物资驰援重庆石柱县
  27. 我县夏收工作基本结束
  28. 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生产环节芝麻油专项抽检
  29. 锦水街道三举措确保安全度汛
  30. 我县四个到位促进计生工作开展
  31. 县领导看望慰问一线干部职工
  32. 区民政局圆满完成上半年社会救助工作
  33. 市领导看望慰问一线医务工作者
  34. 济阳县组织收听收看全省行政程序年动员大会暨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电
  35. 毕红卫调研高考准备工作
  36. 县卫生健康局召开派驻村第一书记座谈会(图)
  37. 深化政银合作助力共赢发展——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召开政银
  38. 区财政局观看精品党课
  39. 喜讯我市四家银行机构获得省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140万元
  40. 火灾情况通报2014年8月1日—8月7日
  41. 钢城执法局为环卫工人过节
  42. 洪范池镇扎实做好新农合筹资工作
  43. 贾庄镇组织志愿者义务宣传电动车上牌
  44. 崔寨街道党工委2020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会议
  45. 区人社局就业训练中心开启创业培训新模式
  46. 济阳区组织收听收看全省疫苗接种工作紧急视频会议
  47. 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网格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精细化
  48. 我县召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暨齐鲁样板县级示范村打造工作推进会
  49. 县公安局持续开展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50. 打好审批服务组合拳助力企业安全发展
  51. 我县8名齐鲁乡村之星推荐人选全部入围公示
  52. 榆山街道三措施强力构筑护林防火墙
  53.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54. 孝直镇科普大篷车开进农村集市
  55. 平阴四中学生参观县学文庙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
  56. 我市参加第八届山东国际文博会硕果累累
  57. 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检查组来济阳县检查
  58. 我县首批四个无违建先进街镇完成验收
  59. 副省长刘强来我市调研清洁取暖工作
  60. 济阳县组织收听收看全省交通运输工作电视会议
  61. 钢城区吴加庆副区长现场督导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62. 莱芜区统计局为双报到联系社区送去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63. 郑路镇多措并举确保征兵工作全面完成
  64. 淄博市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公示(第2017037号)
  65. 疫情期间不见面业务办理不跑腿
  66. 济阳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
  67. 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8. 深入一线摸实情服务企业常态化
  69. 王秀成调研工业园区建设
  70. 玫瑰镇坚持不懈抓安全促校园和谐
  71. 市政府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报告会暨法治政府建设视频会议
  72. 玫瑰镇积极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助力中国梦
  73. 我市召开医疗保障重点工作推进会议
  74. 雷霆出击莱芜区城管局重拳应对近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75. 县环保局三举措落实环评制度改革措施
  76. 济阳县政法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召开
  77. 我市在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暨督学换届会议作典型发言
  78. 钢城区服务业办公室积极帮扶电商发展
  79. 孝直镇多举措推进企业安全生产
  80. 锦水街道积极做好2014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81. 崔寨街道创建无烟党政机关倡议书
  82. 严防严控靠前服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83. 济阳县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保问题
  84. 安城镇开展离退休老干部观摩座谈活动
  85. 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成立九地区商事登记互认联盟助力企业开办更快
  86. 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87. 济南市莱芜实验小学智创教育的校本实践
  88. 开展双七集中整治活动
  89. 我县保险接续工作有序推进
  90. 怀仁镇在全县乡村振兴大比武观摩评议活动中荣获第二名
  91. 元宵节文化活动协调会召开
  92. 崔寨街道召开在建项目(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93. 张坊镇真举实措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94. 济阳县7人成为首批科技特派员
  95. 我县召开2019年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
  96. 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97. 东阿镇全力做好强降雨后处置工作
  98. 人大代表听民声丨崔寨街道架起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
  99. 区综合执法局打好三大攻坚战迎接卫生城市复审
  100. 省纪委副书记马明生来我县走访慰问纪检监察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