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重启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审议工作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重新启动《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审议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与我委政策法规处、康宁医院等单位召开了立法工作论证会,结合当前心理卫生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了论证、补充和完善。
《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于2008年11月经市政府四届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27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一审通过,在准备二审的过程中获悉,全国人大将加速《国家精神卫生法》的审议工作,为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使我市的地方性法规更具有衔接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立法规范的要求,2009年7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暂缓《条例》审议工作。由于至今《国家精神卫生法》出台尚无具体时间表,我市精神卫生工作迫切需要法律依据,我委经与市人大法委、教科文卫委、市法制办等部门沟通,建议恢复《条例》的二审工作。2010年12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7次主任会议正式批准重启《条例》的审议工作。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日益增大,心理健康疾病已经成为影响深圳人身心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并逐渐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条例》中对心理健康促进、心理咨询服务、精神病人入院和出院程序、心理危机干预、精神康复、社区信息卫生等方面的规定有不少创新之处。
负责立法工作的有关部门已根据心理卫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了补充完善,力争推进该《条例》的早日出台,改变目前我市精神卫生领域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加强心理干预、强制治疗等心理卫生工作,减少精神疾病发生率,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他人的安全,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政策法规处 许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