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转发市农业局关于珠海市开展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3〕1号)
珠府办〔2003〕1号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珠海市开展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四日
珠海市开展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实施意见
市农业局
(二○○三年一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市民食肉放心、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第13号令、农业部《关于实行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农牧发〔2001〕21号),现就我市实行动物(猪、牛、羊)免疫标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后,不论动物畜产品流向何处,一旦出现疫情和药物残留超标,只要一查耳标,就可追溯到源头,从而及时有效地采取防治监控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和流行,有效地维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畜产品的卫生安全。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实行免疫标识制度的重要意义及作用,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社会共识,促进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贯彻落实免疫标识制度
免疫标识严格按照农业部第13号令、农业部农牧发〔2001〕21号通知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免疫耳标识实行一畜一标识,由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测中心统一组织向省订购,并逐级供应和建立免疫耳标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疫耳标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区以下的(含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免疫人员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免疫耳标。免疫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动物免疫证》。免疫档案由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
三、加强部门合作,明确职责,科学管理
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到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按照农业部13号令,认真组织实施免疫标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违反免疫标识制度经营牲畜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无免疫标识的动物进入流通领域和交易市场。贸易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严禁无免疫标识的动物进入流通环节或进入屠宰场屠宰。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紧密配合,积极协作,协同做好我市的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管理工作。
四、免疫标识制度的执行时间和规定
农业部令第13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全国对猪、牛、羊等动物实施强制性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制度,猪、牛、羊必须凭免疫标识屠宰和上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查验免疫耳标,对没有免疫耳标或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动物,一律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进入流通环节,不准进入屠宰场屠宰,如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免疫耳标又需调运的动物,必须重新强制免疫,佩戴免疫耳标,发免疫合格证;对没有免疫耳标需上市、屠宰的动物,视作检疫不全,须重新补检,检疫合格方可上市、屠宰。
进出境动物的免疫标识按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免疫标识的收费标准
动物免疫标识是落实强制免疫的重要手段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组成部分,根据农业部13号令和国家财政部、物价局〔92〕价费字452号文件及广东省政府〔1999〕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由市农业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征生猪等动物防疫费(含耳标、耳标钳、钳针、防疫注射“五号病”普通疫苗和猪瘟疫苗一次,免疫档案等项目开支),具体标准为:中家畜猪每头4元,大家畜牛每头6元,羊每头2元;对于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注射和佩戴耳环的猪、牛、羊则分别按其防疫费折半收取2元、3元、1元的材料费及疫苗费。上述收费列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